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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诉柯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澳县人民

法院(2013)汕澳法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1262.5元,由上诉人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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