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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3元,保全费880元,合计18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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