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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凌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查,被告赵**已于2013年4月9日迁往香港,现为香港居民。本院认为,参照《最**法院关于指定珠海**民法院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14)民四他字第60号]“指定珠海**民法院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之规定,被告现为香港居民,故本案属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本院将本案移送珠海**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珠海**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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