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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3)汕金法民一初字第40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虽然户口在汕头市光华北四路明珠园,但从2008年开始一直租住于汕头市龙湖区广兴村,汕头市光华北四路明珠园属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并非上诉人住所地;而且本案借贷合同订立、履行地点都在汕头市林**广场星河大厦九楼的汇**司,该址属于汕头市龙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公开诉讼法》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其中一种类型,此类案件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内,因此原审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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