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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珠海**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诉被告珠海**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叶**诉称:被告于2011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72500元现金用于生产经营,并承诺每三个月还款10000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现已无法联系到被告,且被告的资产已被法院查封,故起诉要求被告清还借款本金72500元并支付利息(以725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至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叶**对其诉称提交借条和还款计划书予以佐证。

被告辩称

被告珠海**限公司缺席,无答辩及举证。

本院认为

上列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证明了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被告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725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72500元现金出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向原告借款72500元。之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向被告追讨,被告遂向原告立下还款计划书,承诺从2012年12月起每三个月向原告还款10000元。之后,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遂于2013年5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去向不明,本院遂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资料及开庭传票,限被告于指定期限内到本院应诉。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立下借条和还款计划书,双方建立了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双方在借条中虽未约定还款日期,但在还款计划书中明确约定了分期还款时间。现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存在预期违约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可在全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被告主张全部款项。双方在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故借款利息应从原告向被告主张该债务即起诉时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综上,原告诉请被告清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缺席无答辩,视为放弃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珠海**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叶**清还借款本金72500元及利息(从2013年5月14日起以本金72500元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2元,由被告珠**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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