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以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不方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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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中法民四终字第51号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