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林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3年2月4日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告林建永的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诉讼保全费2620元,合计642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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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中法民四终字第51号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