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与陈**、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陈*借款8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聘请律师代书费、案件诉讼费等费用;被执行人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诉讼期间,查封被执行人陈**名下的位于汕头市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号u0026times;幢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房产(该房产是陈**向汕头市**有限公司的借款抵押物),该房产暂不具备拍卖条件;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查无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名下的房产,暂不具备拍卖条件,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4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