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与邱**、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邱**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张**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24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拍卖其名下的位于汕头市u0026times;u0026times;庄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幢u0026times;u0026times;幢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房产。尔后,被执行人付还借款271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147号案尚未履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