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申请执行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黄**、黄**名下共有的位于汕头市中黄**的份额,另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存在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2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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