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周*与吴**、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周*借款560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12944元和公告费690元;被执行人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名下的小型汽车(车牌号码:粤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及被执行人赖**名下的位于汕头市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园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座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房产、小型汽车(车牌号码:粤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暂不具备拍卖条件。经向银行、房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查无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及房产,暂不具备拍卖条件,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2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