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申请执行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林**名下位于汕头市全套房产并已移送评估,该房产短时间内无法拍卖变现,另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存在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裁定拍卖的被执行人的房产短时间内无法拍卖变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2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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