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申请执行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林**与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邢*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林**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向房管、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被冻结,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2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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