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施**至今没有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施**名下位于汕头市的产权以清偿本案债务。该拍卖房产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上述房产短时间内无法拍卖变现,申请人也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3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