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王**、被告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申请执行人曾丹*与被执行人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广东融易汇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吴**与被告林*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余**与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诉许自给、谢**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