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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王**、被告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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