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丹*与被执行人张**、被执行人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凤**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4000元及相应利息;二、被执行人蔡**对被执行人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7日被执行人张**付还了申请执行人借款24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有关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汕澄法凤**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