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肖**、黄*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肖**、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原执行案号(2014)汕澄法东执字第46号】,本院作出的(2013)汕澄法东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肖**、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林**借款12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肖**、黄*没有按上述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林**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黄**向不明,经对被执行人肖**、黄*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尚未发现被执行人肖**、黄*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林**“五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肖**、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东执恢字第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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