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申请人许**、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汕澄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以被申请人许**与被执行人陈**是夫妻关系,应对被执行人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6月24日召开听证会进行了听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许**与被执行人陈*群系夫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申请人许**对被执行人陈*群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本院正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申请追加许**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陈*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许**为(2015)汕澄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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