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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第三次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赛珠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第三次恢复执行一案[原案号为(2012)汕澄法凤*执字第7号],本院作出的(2012)汕澄法凤*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执行人王**结欠申请执行人王赛珠借款892000元,被执行人应于2012年1月5日前付还300000元、1月20日前付还200000元,余款392000元应自2012年2月份起于每月月底前各付还100000元,直至该款还清;二、被执行人如未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另应偿付借款892000元自2010年4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付还尚欠款项25723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本案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结欠申请执行人王赛珠借款257233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减为150000元,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7月28日前付还(已付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依法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汕澄法凤**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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