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已全部履行(2015)汕澄法凤**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90000元及诉讼费205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请求,被执行人若履行的义务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汕澄法凤**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