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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和被告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钟**诉称,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3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4年12月30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还款。请求判决被告付还借款5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陈**全部承认原告钟**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钟**借款5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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