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家镇与陈**、梅**、纪*和、梅**、黄**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梅**、纪*和、梅**、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陈**借款50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并向申请执行人迳付案件受理费4684元,被执行人梅**、纪*和、梅**、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上述五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陈**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三于2015年4月21日付还执行款1100元后余款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对五位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未发现上述五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家镇上述“五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五位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暂未发现陈**等五位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上述五位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执字第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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