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陈**、陈**、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陈**、陈**、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汕澄法凤**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郑**借款55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陈**、王**对被执行人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于2015年8月10日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同时,双方就被执行人尚欠借款45000元及利息的付还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后,双方当事人就余款付还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凤*执字第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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