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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空白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汕澄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以被申请人许**与被执行人陈**是夫妻关系,应对被执行人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8月11日召开听证会进行了听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许**与被执行人陈*群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陈*群与申请人陈**之间的债务发生在被申请人许**与被执行人陈*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许**没有提出不承担共同责任的抗辩,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以及夫妻共同经营的需要,更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陈*群长期有赌博、吸毒、婚外情等恶习并且长期不履行家庭责任,或者夫妻双方曾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故被申请人许**对被执行人陈*群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现本院正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许**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陈*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许**为(2015)汕澄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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