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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少发与林*、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告蓝*清,(基本情况略)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少发诉被告林*、被告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芮少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芮少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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