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陈**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2015)汕澄法隆执字第3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院已生效的(2014)汕澄法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而被申请人许**与被执行人陈**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被执行人陈**所欠债务发生在2013年3月,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执行人陈**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申请人许**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请求追加被申请人许**为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并执行被申请人许**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召开听证会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杨**的委托代理人易*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陈**和被申请执行人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许**系被执行人陈**的配偶,被执行人陈**结欠申请执行人杨**的债务,系其在与被申请人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且被申请人许**未对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经营提出抗辩,现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由被执行人陈**用于赌博、吸毒等恶习,故被执行人陈**结欠申请人杨**的债务5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应视为其与被申请人许**的夫妻共同债务,申请执行人杨**请求追加被申请人许**为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的请求,依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被申请人许**为(2015)汕澄法隆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