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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蔡**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汕头**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莲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蔡**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637.5元、执行费650元。由于被执行人陈**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主动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陈厝洲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证号列:澄集用(92)字第080600474号],由于上述财产的处置需一定时间,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被查封的财产的处置需一定时间,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莲执字第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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