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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余**与被执行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莲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林**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余**借款9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88元、执行费1250元。因被执行人林**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主动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与被执行人林**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林**尚欠申请执行人余**借款9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自2015年7月起,每月15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林**任一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余**有权就借款90000及相应利息中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莲执字第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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