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凤**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期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蔡**名下登记有粤X漫步者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汽车予以查封,但至今尚未发现该车辆的去向,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该车辆的相关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凤*执恢字第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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