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保全费34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申请执行人曾丹*与被执行人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广东融易汇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吴**与被告林*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余**与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陈**与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