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广东融易汇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东融易汇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凤**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9867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蔡**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五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广东融易汇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五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凤*执字第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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