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案外人佘**对申请执行人陈继育与被执行人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继育与被执行人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佘柳波于2015年7月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佘**称,其与邱**是夫妻关系,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汇璟花园B19幢504房地产系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邱**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产系案外人与邱**唯一所有房产,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本案对上述房产不得拍卖。上述房产系案外人与邱**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价值属于案外人所有,如强制拍卖,所得款项应一半归还案外人,并应留存款项给予案外人以及需要抚养的儿子,以解决居住问题。

案外人佘**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澄海**院法院应中止对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汇璟花园B19幢504房地产的拍卖。案外人佘**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2014)汕澄法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14)汕中法民二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以支持其主张。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案外人佘**与邱*群系夫妻关系。位于汕头**璟花园B19幢504房地产(《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第C2376698号)的权属登记人为邱*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继育与被执行人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邱*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汕澄法执字31-1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邱*群所有的汕头**璟花园B19幢504房地产(《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第C2376698号)。

上述事实,有户口本复印件、(2014)汕澄法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14)汕中法民二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本院(2015)汕澄法执字31-1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上述房地产权属人登记为被执行人邱**。案外人佘**提出中止拍卖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汇璟花园B19幢504房地产的异议缺乏充分依据,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佘**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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