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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黄**、被告黄*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黄**、被告黄*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其与案外人黄**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申请撤诉理由成立,请求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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