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杜**、金**、王**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杜**、金**、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汕头**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莲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黄**借款506000元;被执行人金**、王**应对被执行人杜**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430元。因被执行人杜**、金**、王**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主动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金**、王**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五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杜**、金**、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莲执字第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