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夏*、被告王**、被告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再次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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