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陈**、金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蔡*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诉李**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林*成诉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汕南法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
(2014)汕南法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