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山诉陈**、金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陈**、金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