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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