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凤**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谢**借款34900元及该款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还尚欠借款2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前和2015年12月30日前各付还10000元,利息予以减免。被执行人蔡**如未依约还款,应依判决计付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汕澄法凤*执字第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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