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吴**、被告张**、被告吴*、被告广东**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84.83元减半收取7642.42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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