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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翁*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翁*男、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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