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翁*男、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王**与黄**、林**、广东**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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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与任育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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