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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与任育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琼亮诉被告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佘**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0元减半收取5280元、保全费3900元,合共9180元由原告佘琼亮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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