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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蔡宇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曾**、被告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起诉认为,被告于2012年9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期限内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期届,被告并未依约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付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蔡**承认原告陈**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蔡**承认原告陈**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陈**借款100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蔡**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陈**预交,本院不再收退。被告蔡**应承担的受理费69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还原告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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