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民诉被告罗**、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民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请求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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