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中法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黄**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但应抵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经查询银行、房管、国土、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陈**有址于陈店镇溪口居委湖肚钢混五层的房屋一幢(已办理抵押登记,房产证号为4000122636)、登记证号为:0524171400151号的土地使用权、中国工商**潮南陈店支行和中国农业**头潮南支行中有小额存款。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暂不查封、冻结上述被执行人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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