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汕头市**限公司、林**、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汕头市**限公司、林**、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一、被执行人汕头市**限公司、林**、陈**认欠申请执行人杨**借款100000元,该款由三被执行人共同于2015年4月24日前付还20000元,2015年5月起至2016年3月每月28日前各付还6700元,2016年4月28日前付还63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免除三被执行人借款利息;二、若被执行人汕头市**限公司、林**、陈**没有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三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违约金20000元,申请执行人并有权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尚欠的全部借款及违约金;三、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汕头市**限公司、林**、陈**确认除上述借款外,双方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四、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执行人汕头市**限公司、林**、陈**共同负担,该款申请执行人杨**已预交,三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4月28日前直接付还申请执行人。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汕头市**限公司、林**、陈**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汕头市**限公司、林**、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经查询房管、车辆、工商、国土、银行等部门,除被执行人汕头市**限公司在中国建设**头潮南支行、中国工商银**支行营业室有小额存款、被执行人林**在中国工商银**支行营业室有小额存款、被执行人陈**在中国农业**头潮南支行、中国银**行营业部有小额存款外,均查无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暂不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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