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蔡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南法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确认:一、被执行人蔡**认欠申请执行人张**借款50000元,由被执行人分期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20000元,2015年2月18日前付还余款30000元。还款由被执行人蔡**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张**在中**银行的帐户;二、若被执行人蔡**无按期履行,则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有权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尚欠的全部款项;三、担保人蔡**对被执行人蔡**的还款承担担保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执行人蔡**负担。上述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只履行20000元,其余款项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张**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经查询房管、车辆、工商、国土、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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