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广东**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东**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高**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限公司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3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执行人高**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经查询房管、国土、金融、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