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与被申请人林**、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苏**与被申请人林**、叶**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汕南法立保字第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所有的址于峡山街道上西沟村坐西向东砖木一层的房屋(建筑面积149.4平方米,产权证号列132364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叶**所有的址于深圳市南山区白*二道与深湾一路交汇处中信红树湾花城15栋A-1702号房(建筑面积240.22平方米,房产证号列400048308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三、上述第一、二项查封以5,633,271.26元为限;四、查封担保人汕头**有限公司(原登记房产所有人为峡山恒来企业发展公司,于2004年变更为汕头**有限公司)所有的址于汕头市潮南区峡山广汕公路南(峡山路段)坐东向西钢混三层的大厦电房房产(建筑面积456.5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列粤房字第1299998号),价值以5,633,271.26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2015年6月23日,申请人苏**以债权债务已与被申请林**、叶**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苏**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林**所有的址于峡山街道上西沟村坐西向东砖木一层的房屋(建筑面积149.4平方米,产权证号列1323644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叶映青所有的址于深圳市南山区白*二道与深湾一路交汇处中信红树湾花城15栋A-1702号房(建筑面积240.22平方米,房产证号列4000483081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汕头**有限公司(原登记房产所有人为峡山恒来企业发展公司,于2004年变更为汕头**有限公司)所有的址于汕头市潮南区峡山广汕公路南(峡山路段)坐东向西钢混三层的大厦电房房产(建筑面积456.5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列粤房字第1299998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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