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马**、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蔡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与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被申请人林**、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文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谢**、刘**、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马**、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限公司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限公司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