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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诉被告马**、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马**、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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