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林**、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林**、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林**、陈**认欠申请执行人刘**借款200000元,该款由三被执行人共同于2015年4月24日前付还40000元,2015年5月起至2016年3月每月28日前各付还14000元,2016年4月28日前付还6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免除三被执行人借款利息;二、若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林**、陈**没有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三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违约金40000元,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尚欠的全部借款及违约金;三、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林**、陈**确认除上述借款外,双方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四、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林**、陈**共同负担,该款申请执行人刘**已预交,三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4月28日前直接付还申请执行人。上述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林**、陈**没有履行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询房管、国土、工商、车管、证券、银行等部门,除发现被执行人汕头市**限公司、林**、陈**在中**银行、中**行、交**行、中**银行、中**银行开设的账户存在小额存款外,余均未发现上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不对三被执行人的上述银行账户采取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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